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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

时间:2017-12-27 浏览:6393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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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

详细说明

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日对外披露,从2017年12月1日起,青海省上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,每人每月提高至1350元,增幅25%。

为贯彻落实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》,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,报经青海省政府同意,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青海省财政厅联合印发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》,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,将青海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72%提高到90%。

调标后,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水平每人每月1080元统一调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,每人每月增加270元,增幅25%。即从2017年12月1日起,将青海省西宁、海东市每人每月1070元,海南、海北、黄南州每人每月1080元,海西玉树和果洛州每人每月1090元的标准,统一调高到全省每人每月1350元,全省执行统一标准。调标政策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,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。

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,今年调标,是青海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2次调整,比1996年第1次调整标准增长了近11倍。这次调标,对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水平,减轻失业人员面临消费价格上涨等压力具有积极作用,使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,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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